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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9136 篇文书

  • 郑**抢劫、强奸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且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且被告人属在被判处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本案所判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当庭所称自己没有抢劫财物,没有强奸被害人及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因醉酒而不知道供述内容等,没有证据证实,且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与受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故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具有真实性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

  •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延津县人民法院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崔*、张**、姜**、张**、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姜**、张**、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姜**、张**、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姜**、张**、李**的亲属均能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张**犯罪后能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故对张**从轻处罚;对姜**、张**、李**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崔

    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罗*、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董*在抢劫犯罪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又构成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有未遂情节,对其强奸罪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有立功表现,应予减轻处罚。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金**系

    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陈**盗窃、抢劫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及采取胁迫手段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均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在公安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对盗窃罪应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

    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安**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在殴打他人过程中,乘他人无力反抗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并威胁被害人不许报案,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二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法院: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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